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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在专项治理中发挥监督推进作用

发布日期:2021-01-22 浏览次数:

开展专项治理是党委(党组)解决工作中突出问题的有效方法和重要抓手。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协助党委(党组)抓好专项治理开展,是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内容。日前,江苏省扬州市纪委监委成立课题组,围绕如何更好发挥专项治理中监督推进作用进行了调研。

监督推进工作中的一些问题

“三转”不够彻底。《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明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同时,应当通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提出意见建议、监督推动党委(党组)决策落实等方式,协助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调研发现,当前少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对在专项治理中“监督的再监督”职责定位把握不准,把“协助”当成主抓,大包大揽,冲在一线,代替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履职,出现了“监督变牵头、牵头变主抓、主抓变主责”的问题。

重点不够聚焦。一方面,在监督推进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制定上,有的纪检监察机关简单照搬上级方案,搞上下一般粗、左右一般齐,没有紧密结合实际、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针对性、有效性不强。另一方面,在监督推进过程中,一些纪检监察机关满足于开会部署、梳理排查等规定动作,没有带着问题下沉调研,抓不住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效率偏低、效果不佳。

推进不够有力。一方面,监督刚性不足。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动真碰硬意识不强,对专项治理进度明显滞后的,不愿、不会使用通报曝光、追责问责、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等监督手段进行推进。调研显示,以查办案件推动专项治理的力度和效果仍有待加强,少数专项治理工作存在纪检监察机关零立案的问题。另一方面,监督合力不够。党风政风监督、信访、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部门以及派驻机构、巡察机构在联动推进上,信息共享不及时,问题会商不积极,监督检查不同步,单打独斗、重复监督情况并存,制约了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

整改不够到位。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对专项治理发现的问题,重交办轻督促,缺乏扭住不放、一抓到底的恒心,导致部分问题督而不改、查而不纠。有的对“以案促改”重视不够、就案论案,没有深入查找案件背后存在的深层次、普遍性问题,在推动职能部门建章立制、完善日常监管等方面着力不够。

以精准监督严肃问责推进专项治理

聚焦职责定位,完善责任体系。专项治理主体责任在党委,具体实施在职能部门,专责监督、协助职责在纪检监察机关。对此,纪检监察机关一是要通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适时向党委提出开展专项治理的建议,协助党委落实专项治理主体责任。二是要结合责任清单制定监督推进方案,推动各级党组织将专项治理工作纳入主体责任清单,并提请党委适时召开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汇报会,倒逼各级党组织和职能部门真正刀刃向内、敢于触碰解决主要矛盾。三是要通过定期谈心谈话、听取汇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少数纪检监察机关在专项治理中的越位、缺位现象,实现更高层次、更高水平的“三转”。

强化靶向思维,实施精准监督。一是将全方位开展调查研究作为监督推进专项治理工作的前置条件和重要方法,推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调研、解剖麻雀,准确把握需要治理行业领域的政策制度和问题症结,找准监督切入点。二是指导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充分运用信息化监管平台进行大数据比对分析,精准、快捷发现问题。三是建立专项治理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对发现问题数、查处问题数等内容进行通报,倒逼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专项治理中精准监督、严肃问责。

健全工作机制,凝聚监督合力。一是研究制定监督推进专项治理的规范性文件,从工作流程、方式方法、责任落实等方面入手,细化和明确监督推进专项治理的方式方法。二是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以纪检监察业务平台为载体,定期上传监督检查、信访举报、巡视巡察等信息数据,实现互联互通。三是建立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协作机制。推动审查调查部门将案件中发现的系统性、普遍性问题反馈给监督检查部门启动专项治理。监督检查部门及时将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重点问题线索按程序移交给审查调查部门进行查处,破解监督、审查“两张皮”现象。四是建立联动推进机制。推动派驻机构通过列席会议等方式,定期听进展、听效果,近距离监督推进驻在单位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协调巡察机构将专项治理开展情况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巡察范围,倒逼相关地区和职能部门履职尽责。

推动整改落实,做实“后半篇文章”。一方面,建立“两报告一建议一警示”制度,推动纪检监察机关在专项治理结束后撰写监督推进工作报告、主责单位撰写问题整改报告,并对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部门制发纪检监察建议、督促开展专题警示教育,深化问题整改,举一反三补齐体制机制短板。另一方面,研究制定专项治理成效评估规范性文件,探索建立“量化评分+结果定性”的结构化评估模式,形成“部署、推进、整改、评估”的专项治理工作闭环。评估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主责单位,适时通报上级分管领导,作为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考核、政治生态评估等的重要依据。(江苏省扬州市纪委监委课题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