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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惩治斡旋受贿 斩断权力寻租链

发布日期:2020-03-26 浏览次数:

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工作报告强调,“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对巨额行贿、多次行贿的严肃处置,坚决斩断‘围猎’和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坚决破除权钱交易的关系网”。这是对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等要求的重申。江苏省苏州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一起斡旋受贿案,就体现了上述要求。

2018年9月11日,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档案管理科科长孙震向苏州市纪委监委第十三派驻纪检监察组主动投案。随后,苏州市监委指定张家港市监委管辖,孙震于同年10月8日被立案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10月19日,孙震涉嫌受贿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9年4月1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孙震有期徒刑3年,追缴赃款27万余元,并处罚金30万元。行贿人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1年执行,并处罚金10万元。

本案中,孙震“打招呼”违规帮人办理社保补缴手续收受请托人贿赂27万余元,其虽然符合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但是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没有办理社保缴纳职能,档案管理科科长不属于位高权重岗位,而且岗位职能与请托事项没有直接联系,为什么孙震构成受贿罪?

2016年,孙震因帮朋友担保,陷入债务旋涡,欠下“小贷公司”高利贷200余万元。为偿还欠款,他用光个人所有积蓄30余万元,并售出个人名下房产1套,仍有巨大的债务窟窿无法填补。

正当他一筹莫展之时,一名“债主”主动联系他,请他帮几名外来人员补缴社保以获得苏州市购房资格,办成后不仅可以免除当月“利息”,还可以获得一笔可观的好处费。孙震这才知道,2016年10月,苏州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要求非苏州本市户籍人员需在过去的两年内累计正常缴满1年社保才能购买本市房产,而他正好有这方面的“关系”。

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孙震通过向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常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因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打招呼的方式,先后违规为26人办理社保补缴手续,收受好处费27万余元,并预收需要办理补缴手续的48人补缴费用100余万元。

案件调查过程中,张家港市监委先后讯问相关涉案人员17人,询问证人55人,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对于孙震行为的定性出现了分歧:有人认为,孙震没有利用本人职权,与被利用的相关人员也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不构成受贿罪;也有人认为,孙震利用了其担任档案管理科科长的职务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法利益,并从中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分为普通受贿、斡旋受贿两种形式。两者区别在于:普通受贿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的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利益;而斡旋受贿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还需要借助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仅限于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实现权钱交易。

经过集体讨论认定:孙震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孙震的行为属于斡旋受贿。

本案中,孙震的“债权人”阎某多次以好处费的形式向孙震行贿。在调查伊始,阎某并不配合调查,还对案件事实有所隐瞒,为彰显法纪的严肃性,张家港市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依法对行贿人阎某采取留置措施。在铁的证据面前,阎某如实供述了向孙震提供社保补缴名单并行贿20余万元的事实。

案件查办后,苏州市纪委监委围绕做好“后半篇文章”,在全市社保系统开展了专项监督检查,督促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及时堵塞漏洞,确保公权力在正确轨道上行使。(记者 尹健 通讯员 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