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纪委监委成立课题组,就提升“第一种形态”运用质效进行调研。
调研发现,当前实践运用“第一种形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实施对象“底层化”。一些部门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对党纪党规机械操作,加之熟人社会面临的干扰因素较多,导致实施对象多数为机关部门一般工作人员和基层党员干部,追究领导干部人数比例不大。二是手段运用“随意化”。一些部门单位对党纪党规研究不透不深,存有怕得罪人的思想,普遍存在问责偏轻的倾向,甚至不区分问题类别、对象性质,不顾个体差异,一律以提醒谈话应付了事。三是问责问题“表面化”。一些部门单位抓日常工作作风效能问题多,抓苗头性倾向性“四风”问题少;抓日常事务性工作多,抓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少。四是事后跟踪“形式化”。一些部门单位党组织实施运用“第一种形态”后,对相关问题是否得到整改、建章立制是否到位、影响期内干部是否提拔任用等后续事项,缺少务实有效的跟踪管理。
针对存在问题,课题组提出如下措施。一是压实主体责任。将运用“第一种形态”列入主体责任清单,作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内容,围绕权力集中、信访反映较多、违纪案件易发多发的领域建立“问题清单”,加强综合协调和常态督查。二是提升运用规范化。运用第一种形态时精准区分类型,因人因事区别对待,综合施策分类处置,真正发挥提醒、震慑、警示三重功效。对情节轻微的一般性问题,果断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等组织处理措施;对已经察觉的苗头性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警示谈话、工作约谈等方式处理;对有所反映的倾向性问题,运用提醒谈话、召开民主生活会及组织生活会等方式进行“点题式”提醒教育。三是提升运用实效化。将各单位对“第一种形态”跟踪处置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体系,并将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依据,同时也作为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重要依据。(陆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