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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26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各派驻机构、派出机构,各中管企业、各中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

  现将《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

2024年1月15日

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2024年1月2日中共中央纪委制定 2024年1月15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协调统一,增强法规制度权威性和执行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地方各级纪委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纪委监委制定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本规定所称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是指纪委监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在其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以纪委监委或者其办公厅(室)发文字号印发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列入备案审查范围:

  (一)印发领导讲话、年度工作要点、年度工作方案、工作总结、分工方案等内容的文件;

  (二)关于人事调整、表彰奖励、处分处理等事项的文件;

  (三)仅适用于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规范机要收发、后勤保障、财务管理等内部日常管理的文件;

  (四)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情况通报等文件;

  (五)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能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件必备,凡属备案审查范围的都应当及时报备,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二)有备必审,对报备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严格审查,不得备而不审;

  (三)有错必纠,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规定作出处理,不得打折扣、搞变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