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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阜宁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阜宁县监察委员会主要职能

发布日期:2018-02-22 浏览次数:

县纪委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对县委全面负责。

(一)协助县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的决议、决定和命令等情况。

(三)检查并处理县委直接管理的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要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调查处理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镇政府及其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协调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加强对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督促,推动工作不断深入;负责或参与有关文件的起草和规章制度、工作规划的制定。

(六)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和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八)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进行调查研究,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党内法规的实施办法,协助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制定、督查和落实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性法规。

(九)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各镇和县直部门及单位纪委领导班子和监察室干部人选;负责对县纪委监委派驻各部门纪检组、监察室领导干部进行考察考核,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提出任免意见;负责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它任务。


县监察委员会的职能是: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权威;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